半岛体育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 成都新东方置业等遭罚
发布时间:2023-06-12 20:50:14

  半岛体育近日,成都市城管委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,涉及多家企业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作业被罚,其中包括成都新东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、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。

  行政处理: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半岛体育,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法律依据:当事人违反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(一)项:“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”

  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”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行政处理: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法律依据:当事人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:“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”

  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半岛体育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行政处理: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半岛体育,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法律依据:当事人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:“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”

  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半岛体育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行政处理: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和《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较轻,且事后积极配合、认真整改,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。

  法律依据:当事人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:“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”

  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行政处理:根据《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。

  法律依据:当事人违反了《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(四)项的规定:“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四)保持车轮、车身外部整洁,不得带泥行驶;”半岛体育,依据《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:“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清除污染,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:(一)违反第四项规定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”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行政处理: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法律依据:当事人违反了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:“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;”

  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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